畜牧類移工申請

申請資格:雇主依畜牧法規定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飼養牛、羊、馬、豬、鹿、兔、雞、鴨、鵝、火雞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畜禽,從事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消毒、廢污處理及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其他相關體力工作,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其雇主應從事下列工作之一:
經營畜牧場從事畜禽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廢污處理與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畜牧相關之體力工作。
 
檢附資料
1.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2.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3.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內實際從事畜牧工作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單